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05月23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特别是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突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重视在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和支持计划入选人员、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等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群众的政治热情,把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对大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要从新生入学开始抓起,二级学院党委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由于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的人员须由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学校,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培养。在外单位提出入党申请后调入我校的,党组织要认真接收原单位转来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己对党的认识,主要写自己对党的性质、宗旨、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经验的认识和自己对党的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2)自己的政治信念,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愿望,同时讲清自己入党的动机;(3)自己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5)署名和日期。入党申请书一般由本人亲自书写,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书写请人代写的要说明原因,申请人要亲自署名或签章。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审看入党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要形成书面记录。党支部要为其建立档案,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和《入党申请人统计表》,并在一个月内报基层党委备案,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表现良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人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结果,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支部委员会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根据和意见”栏中。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确认,可继续培养。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党支部应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及《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基层党委备案,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应认真审查,下列人员申请入党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过邪教组织人员;吸毒人员戒毒后的;曾患过精神病的人;信仰宗教的人;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直系亲属被判刑的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重新申请入党的;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入党的;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应向党支部上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平时可采取口头汇报的形式。主要内容是:(1)自己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提出申请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2)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一些具体措施的看法;(3)学习一些重要文章、参加一些重大活动的体会;(4)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苦恼;(5)自己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汇报的一些想法。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考察结果要由支部书记亲自填入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对考察不合格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主要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分析报告及调整后的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分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性质、纲领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作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三)培训可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录像电视、报告会、讨论会、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集中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党委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档案材料清点整理后,转给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或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报基层党委备案后,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凡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没有经过二级学院党委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没有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更不能直接确定为发展对象。

学生发展对象的成绩原则上按如下要求掌握:没有挂科,一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二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三、四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40%的学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在第七学期发展的,成绩可适当放宽。

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出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毕业前突击发展的现象。

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并要得到大多数同学的支持。

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好”的票数超过实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半数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二)党小组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联系人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五)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六)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书面报告及《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测评汇总表》报基层党委备案后,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七)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审查有关材料,研究提出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八)对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发展对象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公示记录存入本人组织培养档案。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宜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时,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是“文革”期间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以及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调查证明材料,一般用函调方法,函调由党支部负责。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注明日期,同时加盖基层党委(总支)公章。

正确办理函调手续。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均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等。

(三)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交流座谈、报告会等方式,集中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党委党校颁发合格证书。

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成绩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主要程序是:

(一)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递交自传;

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入学)时间、所在部门(学院)及职务、专长等;入党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入党申请人的历史,从小学写起,写明从何时到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参加过何种组织,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有的入党申请人,还要写清楚财产的来源,创办企业的经历、交纳税费情况等;入党申请人的思想演变过程;署名、日期。

(四)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将书面报告、组织培养档案(材料)、《发展对象预审材料登记表》,学生组织发展连同《党员发展对象(学生)预审表》一并及时报基层党委预审,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于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实名制统计表》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预审时间。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和思想汇报等材料,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看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看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参加二级学院党委分党校和学校党委党校培训情况,看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合格证书;

5)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看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6)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7)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委预审的材料进行抽查。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召开支部大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一)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二)支部委员会将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有关事项报基层党委(总支),邀请基层党委(总支)派人参加会议;

(三)基层党委(总支)同意后,支部委员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部委员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支部将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学生组织发展连同《拟发展对象(学生)考核表》一并及时报基层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机关党委代行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代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入党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方法代替集体讨论。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进行充分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以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并经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新党员第一次参加组织生活时,党支部组织其进行入党宣誓,同时组织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2)是否认真完成分配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3)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考察情况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要报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延长预备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理或行政拘留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且经党总支审议通过)和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批准。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1)被批准入党的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何时预备期满,自己申请的事项;(2)回顾总结自己在预备期间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3)如能按期转正,说明今后的打算;如不能按期转正,表明自己的态度;(4)注明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批准。

(二)党小组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进行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基层党委(总支)应派人参加会议,对会议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八)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进行审议;

(九)将书面报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学生组织发展连同《拟转正、延期转正、取消预备党员(学生)资格考核表》一并及时报基层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机关党委代行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决议,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一)对于因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二)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三)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应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写法基本相同,需注明党龄计算的时间。审批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通知党委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要求其今后要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誓词规范自己的行为,再接再厉,争取从思想上入党,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采取各种形式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要具体地指出他们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使他们树立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帮助他们制定改正缺点、错误的规划和措施,并指定正式党员对他们进行具体的培养和教育。

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或聘用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对于要求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严格审查其档案。对党员档案材料完整齐备的,按照程序接转组织关系;对党员档案缺失、资料不实的,立即停止接转组织关系,及时梳理汇总档案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转出地党委联系沟通,查明问题原因,核实党员身份,防止“问题党员”转入。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发展党员环节的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和有关程序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组织部部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部长是直接责任人,组织员是具体责任人。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是共同责任人,具体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副部长、组织员的责任:

1、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不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没有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并统一发放合格证书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授意、指使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5、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吸收入党的;

6、对已发现的发展党员工作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对有关举报信件故意扣压、销毁,或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7、在查处发展党员问题时,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处理决定的;

8、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更改、涂抹、伪造材料,发展假党员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基层党委工作日程,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2、由于指导和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或对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未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的;

3、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度、测评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培训考试制度、政治审查制度、预审制度等有关规定的;

4、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预审和把关的;同一发展对象的材料,学校党委组织部两次抽查未通过的,或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抽查未通过的;

5、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或以党委委员传阅形式通过的,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出现问题的;

7、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没在六个月内审批,导致基层党支部不能按期发展党员的;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或故意篡改入党申请人档案材料,或党员入党材料未按规定归档,或因未妥善保管,造成遗失或损坏的;

9、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或授意、指使更改、涂抹、伪造材料,发展假党员的;

10、未实行接收外来党员首问责任制,没有认真审查党员档案,造成较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11、对党支部出现的违反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或对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举报信件故意扣压、销毁或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的;

12、对违反发展党员纪律问题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或故意歪曲事实说情开脱,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处理决定的;

13、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召开党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

2、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讨论审议的;

3、比照基层党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将未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或未按规定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而突击发展入党的;

4、未按要求在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时进行公示,或对公示结果处理不当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5、未按要求在确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或得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按要求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实施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7、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内容不完整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或应由支部书记填写的内容由他人代写的;

8、发展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本部门工作的;

9、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违背程序不让本人参加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10、未参加学校党委党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的;

11、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的;

12、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在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未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召开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后未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党总支审议、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的,或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未及时告知本人,未将其编入本支部和党小组的;

1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或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

15、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16、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7、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的,基层党委(总支)应限期整改;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总支)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进行调整或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1、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的;

2、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的;

3、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4、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

  5、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意见,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

  6、出现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是发展对象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是预备党员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党委委员、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5、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的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4、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由学校党委进行追究。

6、对于责任者的组织处理,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相应时限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八条 加强领导和指导。学校党委、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把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每年专题听取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汇报,确保发展党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具体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每学期日常性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发展党员推荐制度、测评制度、公示制度、培训考试制度、政治审查制度、预审制度、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特色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实名制台账的做法,从支部着手,自下而上准确掌握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根据党支部发展需求,精准制定发展计划,使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到支部、落实到人头,防止以党员人数、党支部数为基数简单分配计划。注意向重点群体倾斜,研究提出在高知识群体、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计划建议数 ,并简要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抓实“三会一课”,完善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特别是离退休干部、教工中的流动党员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学校党委从实际出发,设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与以后上级下发的文件精神不符时,届时将按上级的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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