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2022年12月12日  点击:[]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22—2023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是由中国共产党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领导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工业大学校、院两级委员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本会的宗旨: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本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本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学院学生会组织向同级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2.学院学生会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3.学院学生会各部门都要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遵守辽宁工业大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的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全体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积极进取、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主动监督本会各项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各项合法权益;

(四)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圆满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项。

第十一条 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在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委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学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委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 每学期初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 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及学委会有权罢免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专业、年级,其中非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专业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专业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学生委员代表由各专业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 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 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 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 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 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学代会实行学生代表、学生委员代表任期制,任期与学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经过民主选举,学生代表和学生委员代表均可连任。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应覆盖各专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济管理学院分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及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提案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学生成长成才、生活服务、权益维护,以及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方面。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院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院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院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的模式。实行轮值制度,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一般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是本会主席,负责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工作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学生会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工作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向学代会和学委会提交议案;

(四)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委会报告;

(五)指导、帮助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七)学代会和学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划分,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3-4人,负责人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成员总数一般为30人左右。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学代会届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

(一)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扎实等标准,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分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来自各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0%。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不能设立除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严禁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职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基层组织,接受校学代会指导,并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代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校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对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评价、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举行,学院学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三)修改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领导机构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0人,下设工作部门参照校学生会的设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报校学生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是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力量,团支部和班委会一体运行,班团一体化委员由班级全体团员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团组织、学院学生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班级全体团员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班团一体化委员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班级团支委会及班委会要服从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向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骨干,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是全院学生的榜样和楷模,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自觉接受监督、考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厚植家国情怀、坚定“四个自信”;

(二)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主动贯彻落实《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分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一次,评议会将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学院学生会内部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与评议会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作为推优评奖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工作技能学习,按时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的“青马工程”培训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自觉参加“青年大学习”行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升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代会有权修改本章程。学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交修正案,在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生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须学院党委审议确定后,并经学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三、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符合主席团候选人资格的学生可通过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向院学生会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分团委审核报名人资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形成《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上报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成为正式候选人。   

六、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经济管理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经济管理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从4名学生会主席候选人中选出3名经济管理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主席团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在各班团支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小组鉴定,提交大会选举。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们代为投票。选举时,被选举人的赞成票超过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当选。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得票多少顺序至应选名额为止;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均过三分之二,无法确定最后一名当选时,应对这几名候选人重选,得票多者当选。

(五)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经大会正式会议通过产生,以上人员在监票人领导下工作,对选举的全过程负责,即检查票箱、发票、监督投票、开箱点票、报告回票数、计票、报告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正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名字右侧的空格内划“○”;投不赞成票在候选人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作任何标记。如果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姓名,并在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不清楚,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部分书写不清楚,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则无效。

(八)选举计票完毕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公布票数最高者为执行主席。

(九)选举中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大会讨论决定。

(十)本选举办法经济管理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31日

(二)召开地点:9A-502、5-201、腾讯会议  863-356-5044

(三)代表数量:125人

(四)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第1项:听取并审议第二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2项:听取并审议学生提案工作报告;

   第3项:选举并产生经济管理学院第三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公布执行主席;

   第4项:选举并产生校级学代会代表。

(五)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Ry-cM-eNtTIEcyUbCuMnKw  

(六)现场照片

 


八、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主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组织纪律观念强,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成绩良好;具有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愿望和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5、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二)代表产生办法

1、全院各年级按照一定比例产生正式代表,注意普通同学代表、女同学代表和少数民族同学代表的占比;

2、各年级代表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由学生会监督,并报筹备组,最终名单由筹备组审核后确定;

3、只有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 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强学生会管理,打造理想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骨干队伍,把从严治会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学生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会成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主动贯彻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践行学生会宗旨,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的决议,服从学生会领导,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任务,学业优良,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脚踏实地、多干实事、工作勤奋,主动监督学生会各项工作,自觉维护学生会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依章程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

(五)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沟通学院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定期召开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一次;

(八)评议会将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述职。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纪律作风;

3.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4.述职人员的学习情况;

5.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6.其他应阐明的情况。

(九)述职大会结束后统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形式为学生会内部调查问卷;

(十)学生会内部实行评议考核制度,根据考核制度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评分排名;

(十一)考核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与评议会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作为推优评奖的依据;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辽宁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

十、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校团委邮箱

lngydxtw@163.com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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