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辽宁工业大学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外导师如做第一导师,其遴选办法同校内导师),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具体聘任管理办法如下:
一、校外导师的条件
1. 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在职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2. 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在本行业领域具有多年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拟聘请的相关学院认可的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3) 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
3.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专业论文。
4.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5.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按专业学位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进行指导。
6. 自愿接受辽宁工业大学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学院聘任。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聘任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向相关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经相关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送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3. 相关学院向受聘的校外导师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书。聘期为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权利
1. 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
2. 其他权益由聘任单位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义务
1.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参观考察、实习等实践环节。
2.为辽宁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做讲座或参加学术活动。
3.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参与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审以及答辩等环节。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格的考核
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处理。
2.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须由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研究生学院核实备案后终止资格。
3.恢复校外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六、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辽宁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