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4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6、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8、二次转学的;
9、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给与出具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出。
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工业大学转学申请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依学校规定讨论研究,如同意转出,则学院院长签字并注明“符合转学ХХ条款,经学院研究同意转学”字样,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会议纪要、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学院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如不同意转出,学校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室签字盖章。
4、由学生工作处与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协商,将《转学申请表》寄送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拟转入学校提供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加盖校办公章),一起邮寄回学校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接到拟转入学校返回的相关材料后,连同以下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1)我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招生办公章;
(2)拟转入学校提供的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我校提供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4)拟转入学校提供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5)《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6)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我校学生工作处公章;
(7)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我校教务处公章;
(8)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锦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等)。
6、学生由我校转出到省外高校的,我省教育厅确认后,还需寄送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7、我校收到我省教育厅确认通过(如跨省转出还需要将材料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转学申请表后,通知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入。
程序如下:
1、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通过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与我校协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2)转出学校提供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
(3)《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5)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6)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等);
2、由学生工作处审查转出学校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与我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进行对比。审查通过后,通知学生到我校填写《辽宁工业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由学生工作处将学生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学院。
3、拟转入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和专业要求,并依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学院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学生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5、由学生工作处到校长办公室将《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签字盖章后,连同招生办提供的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办公章)、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加盖校办公章),一起邮寄回转出学校。
6、接到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的《转学申请表》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将《辽宁工业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连同该生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三条 转入学生应按照我校的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四条 学生转学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转学申请表》。我校每学期末即每年的6月、12月份,统一受理由学生工作处报送的学生转学申请材料(不受理家长报送材料)。对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备齐材料才准予受理。
第五条 转学后学生工作处要将转学学生信息提供给招生就业指导处,由招生就业指导处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我校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第六条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我校不会以借读名义接受拟转学学生到本校就读。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研究生转学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